女子花800万托人炒股损失惨重,法院宣判被告赔偿120余万元
据了解,这起案件的原告是一位“60后”女性邓某,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80后”男子尚某。尚某自称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庞大的业务市场,可以帮助邓某通过证券投资获得稳定收益。邓某对此深信不疑,于是决定拿出800万元,委托尚某进行股票交易。
为保证资金安全,双方签订了一份《托管协议》。协议中约定,邓某向证券账户出资800万元,尚某则提供60万元作为担保金。同时,尚某还承诺保证邓某的本金不受损失,如果账户亏损达到约定幅度,将补齐初始资金至800万元。盈利时,双方将五五分成。
然而,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出现了多次亏损。尽管邓某多次催促尚某补齐资金,但尚某并未足额补足。后来,邓某发现实际操盘的是“90后”男子孙某。截至2024年2月邓某终止托管时,共计亏损267万余元。
邓某认为,尚某和孙某未能保证她的本金不受损失,且未依约补足证券账户资金,导致她遭受了经济损失。因此,她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赔偿损失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保底条款排除了邓某应承担的风险,且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仍约定享有50%的收益,不符合市场规律和公平原则,故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案涉保底条款无效并不影响《托管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同时,法院还查明,二被告作为受托方均没有证券从业资格,却擅自接受原告委托从事股票理财,并向原告作出了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在实际操作中,对原告委托的股票理财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邓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股票市场风险应有足够的认识。她在委托二被告股票理财期间,知晓案涉证券账户的交易密码及持仓情况,对案涉证券账户操作过程也是知情的。因此,邓某作为委托人明知金融市场存在较大的风险,仍轻信受托人的保底承诺和股票操作技能,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本案庭审情况,法院依法酌定原告承担损失的40%,二被告承担损失的60%。最终,法院判决尚某、孙某连带赔偿邓某损失120万余元,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再次提醒广大股民,股市投资需谨慎,切勿轻信他人的保底承诺和投资建议。在投资前,应充分了解股市的风险和规则,理性投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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