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拒服兵役受七项联合惩戒
通报显示,张某某,男,2003年出生,应届大专毕业生,为南丰县市山镇人。该青年于2024年6月自愿应征报名参军,并经过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后,于9月上旬参加了预定新兵役前教育。期间,经南丰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集中审定新兵会议,张某某被批准入伍。然而,其依法服兵役意识淡薄,多次提出离队申请,并表现出过激行为和倾向。
尽管南丰县征兵办、基层人武部工作人员以及张某某的家长和亲属多次对其进行反复教育,张某某仍然拒绝履行兵役义务,并于9月12日22时离开了预定新兵役前教育集训队。尽管张某某未正式进入部队,但其行为发生在南丰县召开定兵会议之后,严重破坏了当地多年来“踊跃参军、矢志报国”的良好氛围,性质十分恶劣。
为此,南丰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五十七条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规定,决定对张某某实施以下七项联合惩戒措施:
首先,张某某被处以6000元罚款,罚款上交县财政,列入征兵经费款项。罚款由市山镇人民武装部按照法定程序收缴,若拒不履行罚款决定,将依法申请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市山派出所在户口登记系统中对张某某标注“拒服兵役”,并在用工单位政治考核时,对其现实表现注明“政治思想不合格,拒绝、逃避服兵役”。
此外,南丰县人民法院将张某某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通报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人社局、教育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房管局、银行等相关单位和部门。
同时,在接下来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张某某办理出国(境)手续;教体局取消其升学报考资格,组织人事部门也不得将其录取为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得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房管局不得为其本人和父母办理保障性住房,银行也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最后,南丰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将张某某的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以示警戒。
此次联合惩戒事件再次提醒广大适龄青年,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逃避兵役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也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征兵工作,营造踊跃参军、矢志报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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