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酿惨祸致1死1伤,竟让妻子“顶包”被判处有期徒刑
据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舒某某在与他人饮酒后回家休息。次日上午7时30分许,舒某某在醉酒状态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3mg/100ml)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息烽县小寨坝镇龙泉大道干沟桥路段时,不慎撞到正在此经过的行人陈某某和万某某母女,造成陈某某死亡、万某某受轻伤及车辆损坏的严重后果。
事故发生后,舒某某并未立即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他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但并未表明自己是驾驶人,而是让妻子代某冒充肇事驾驶人配合公安机关现场处理。在交警勘查现场的过程中,舒某某混迹在围观人群中,并未向交警表明其肇事驾驶人身份。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当日11时许,舒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到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舒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万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万某某右胫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鉴于舒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舒某某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舒某某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这起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悲伤,也再次敲响了交通安全的警钟。醉酒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安全,更可能给无辜的路人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同时,肇事后逃逸并指使他人顶替的行为更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和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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